創科生活基金

每個獲批項目可獲得資助上限為項目合資格總開支的90%或港幣500萬元,以較低款額為準
  • 每個獲批項目可獲得資助上限為項目合資格總開支的90%或港幣500萬元,以較低款額為準
  • 項目必須能令市民大眾或特殊社群受惠,並配合政府政策
    項目必須為創新應用科技
  • 基金資助不同項目主題,例如有關日常生活、教育、環境、健康、安全、交通等,令社會受惠
  • 項目成果可以是不同形式,包括流動應用程式、產品、裝置、設備、工具、服務、軟件,或具充分理由的其他形式
  • 項目成果必須於12個月內完成開發及推出,並於推出後最少連續營運兩年(屬一次性的項目除外)
  • 項目在資助期內不牟利
  • 項目必須主要在香港境內開發

基金的申請資格

合資格申請機構包括:

  • 接受社會福利署資助的非政府機構
  • 《防止賄賂條例》(第201章)第2條界定的公共機構,政府政策局/部門、行政會議及立法會除外
  • 專業團體
  • 工商組織
  • 根據《稅務條例》(第112章)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社會服務機構
  • 上述機構應為根據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或前《公司條例》(第32章)註冊成立的公司;
  • 或根據任何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公司。其他不屬上述類別的機構,則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會獲考慮。

資助金額

  • 獲批的項目可獲資助金額,為項目合資格總開支的90%或 HKD500萬元,以較低者為準。
  • 成功申請機構須自行或以其他資金來源(例如:來自所屬母機構的資金、銷售收益、第三方贊等)
  • 承擔不少於 10%的項目總開支。承擔額可以現金或實物/實踐的形式履行。

評審機制及準則

項目申請會交由評審委員會評審。評審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和成員名單請參閱此連結。 評審委員會將根據以下準則評審每份合資格申請﹣

  • 為市民大眾或特殊社群帶來的益處
  • 創新及科技含量
  • 可行性及可持續性
  • 財務因素
  • 申請機構的技術及管理能力

申請所需文件

  • 申請機構的公司註冊證明書 ,申請機構或須按要求提供組織章程大綱或組織章程細則
  • 申請機構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經審計財務報表
  • 申請機構如有以實物/實踐形式履行的承擔額,須提供有關其估值的支持文件
  • 申請機構過往所推行項目的支持文件(如有)
  • 項目小組成員的個人簡歷及其他參考文件。
更多創科生活基金資料:
https://fbl.itb.gov.hk/?lang=T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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